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
(修订稿)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须获得中国信科集团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中国信科集团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信科集团外,其他不超过34名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信科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国信科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242,055,52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具体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总数的 38%。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5、中国信科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50,000万元(含35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
募集资金额
1 算力中心光连接及高速光传输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248,210.08 208,288.83
2 高速光互联及新兴光电子技术研发项目 100,060.59 61,711.17
3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0 80,000.00
合 计 428,270.67 350,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1、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预案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
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为
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上市公司、光迅科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发行人
烽火科技 指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邮科院 指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信科集团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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