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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62 深市 恩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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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恩华药业: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4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3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800股,占回购前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019,125,911股的比例为
0.0030%。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19,125,911股变更为1,019,095,111股。

    2、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为2018年7月2日,回购价格为8.83元/股。
    3、本次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公告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流程。

    一、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2、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公示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共计 10 天。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在上述公示期内,有一名员工来信,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愿望,但是其不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所以不能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其他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8年6月7日,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 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信息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除胡吉瑞、赵保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期间因其配偶在并不知悉本次股权激励筹划事宜情况下利用其账户操作买卖公司股票外,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6),完成了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本
次实际向 462 名激励对象以 8.99 元/股授予登记 1,086.87 万股限制性股票,所授予股份的上市
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

    6、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14,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7、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 案》《关于 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 并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 案》,同 时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李辰光等 1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4,000 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20,015,711 股变更为 1,019,601,711 股。

    9、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99元/股调整为8.93元/股,对离职员工闫黎明等 10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10、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闫黎明等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4,000 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19,601,711 股变更为 1,019,387,711 股。

    12、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61,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13、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王玉梅等 2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61,800 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19,387,711 股变更为 1,019,125,911 股。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0,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8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关于 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并修改 <公司章 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第三条之“(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孙跃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孙跃等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800 股。

    2、回购注销数量

    因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后至今,公司未有因资本公积转增、送股、
配股等事项导致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0,800 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2834%、0.0030%。

    3、回购注销价格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后,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此前的 8.93 元/股调整为 8.8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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