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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0月2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711,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84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57,213,1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8,824,123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848,389,06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0,19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17,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8%。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 10 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56,000 股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8,134,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068%;反对 1,524,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769%;弃权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77,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83.4957%;反对 1,524,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9591%;弃权 5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453%。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减少至 857,057,183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57,057,183 元;取消监事、监事会设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条款相应废止;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章程》修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596,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872%;反对 5,678,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60%;弃权 437,3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68%。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35.9936%;反对 5,678,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9.4290%;弃权 43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5774%。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676,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634%;反对 1,834,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738%;弃权 20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28%。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599,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393%;反对 1,907,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965%;弃权 2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641%。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595,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382%;反对 1,839,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753%;弃权 2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64%。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625,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476%;反对 1,858,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813%;弃权 22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11%。表决结果为
“通过”。

  7、关于更换选举董事的议案

  选举顾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相关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齐贵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585,3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349%;反对 1,611,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41%;弃权 51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0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28,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77.7455%;反对 1,611,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691%;弃权 514,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38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详见 2025 年 10 月 2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

附:董事简历

  顾丽萍女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员、企业发展部部长助理、企业管理部副部长;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烟台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部长;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合规管理部部长兼审计监督部部长,2022 年 8 月至今任
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5 年 10
月任公司监事,2025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顾丽萍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在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任职,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顾丽萍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