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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3

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吉法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福海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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