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
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 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 或非法干涉。
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两家法人,分别为:科瑞天诚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两家法人,分别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 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
司)。 行的股份总数为 12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000.00 净资产 2006 年 6月
2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 6000.00 净资产 2006 年 6月
限公司)
合 计 12,000 万股 - -
9 第十九条 股份总数为6,637,984,837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637,984,837 股,每股面值一元
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37,984,837股。 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37,984,837 股。
1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如公司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公司股东在同
式。 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可以按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优先认
如公司以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公司股东在 购公司新增股份。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可向非股东的机构投
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可以按其持有公司股份 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未被股东认购的股份。
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股份。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如系采取以
公司可向非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未被 不确定对象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公司应通过向包括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认购的股份。 比例前 20 名的股东在内的符合条件的特定认购对象发送认购邀请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如系 书,并基于有效申购报价情况,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及其他届时
采取以不确定对象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公司应通过向 法律要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前20名的股东在内的符合条件的特
定认购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并基于有效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及其他届时法律要求的原则,合
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