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风险提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上涨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3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公司基本面的判断,公司认为目前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2.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
日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53.8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度股本结构数据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91,050,289 18.11 91,050,289 18.54
无限售流通股 411,701,924 81.89 400,163,463 81.46
总股本 502,752,213 100 491,213,752 100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总资产为2,078,761,862.2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29,683,370.94元,公司资产负债率21.6%(合并口径),截至2018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0,187,919.1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14,289.88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1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3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时间 成交数量(股)买卖方向
2018.06.14 500,000 买入
1 尤友鸾 公司副董事 2018.06.15 500,000 买入
长、总经理
2018.06.19 3,930,000 买入
尤友鸾先生上述增持股份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并切实履行其增持股份的承诺,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所作出。其增持时公司尚未筹划回购股份事宜,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尤友鸾先生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的法律程序,并作出了必要的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二)回购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