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25-012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
会”,因此公司对现行《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条款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等权利。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本公司股份。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