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3-057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电机”)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沈正钱、陈庚、沈梦杰、余磊、孙晓强、吴奎、孙振宇、祝轲卿、李瑞、顾加科、范琪琪、张斌、韦雄、韦鹏、彭顺华、王金铭 16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498,719,930 股减少为
497,669,930股,注册资本将由498,719,930元变更为497,669,93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描述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 1.07 条 第 1.07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98,719,93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497,669,93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498,719,930.00 元。 497,669,930.00 元。
第 1.12 条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人。 总工程师。
第 3.03 条 第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3.04 条 第 3.04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3.06 条 第 3.06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719,930 股,公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669,930 股,公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719,930 股。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7,669,930 股。
第 3.10 条 第 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3.10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 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规定收购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3.15 条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一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 3.16 条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4.01 条 第 4.01 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