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2 月)
原条款 修订或新增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条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经费。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原条款 修订或新增条款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单位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广州百货企 9,600 净资产 2001-10-31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业集团有限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 单位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广州市东方宾 600 现金 2002-4-15 广州百货企 9,600 净资产 2001-10-31
馆股份有限公司 业集团有限
广州市汽车 600 现金 2002-3-11 公司
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方宾 600 现金 2002-4-15
广州市广之 240 现金 2002-3-11 馆股份有限公司
旅房地产开 广州市汽车 600 现金 2002-3-11
发有限公司 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轻出集 120 现金 2002-4-8
团有限公司
合计 11,16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894,63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0,894,63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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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