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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

公告日期:2023-05-19

粤传媒: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3-026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1件一审案件涉案金额4.22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897.65 万元。本案判决公司向原告张*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 28,050.65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结果为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191件,涉案金额2,054.40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2023-0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2023-022)。

  2023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127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张*斌

  被告: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粤传媒、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赵文华向张*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901元;

  (2)赵文华向张*斌赔偿佣金损失12.57元;

  (3)赵文华向张*斌赔偿印花税损失41.9元;

  (4)赵文华向张*斌赔偿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219.66元;

  (5)陈广超、叶玫、乔旭东、粤传媒、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大成律所、中企华对赵文华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6)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粤传媒、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大成律所、中企华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如不按时支付,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张*斌实际获得全部赔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利息;

  (7)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粤传媒、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大成律所、中企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三、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粤传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28,050.65元;

  2.被告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粤传媒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粤传媒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大成律所、中企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粤传媒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张*斌负担286元,被告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粤传媒、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大成律所、中企华共同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191件,累计涉案金额2,054.40万元。其中撤诉案件10件,涉案金额为146.94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67件,涉案金额1,225.51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1件,涉案金额1.05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粤传媒向原告张*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28,050.65元,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结果为准。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1274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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