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23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需要,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原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202 房;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803 房。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及原文引用的条款序号将根据上述修订顺延调整。除本次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1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234 号
202 房 邮政编码:510663 803 房 邮政编码:51066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4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
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5 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的董事予以罢免。 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
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
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的责任。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
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 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6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并及时对外披露。
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7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 (七)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则规定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 的其他情形。
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