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健康 公告编号:2025-40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
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表见附件,制度变更清单具体如下:
序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
号 股东会审议
1 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0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新增 是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 否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
为准。公司已于同日将上述修订及制定后的全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1]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1]
2 第 152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在江
第 152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在苏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2251446C。
91320500732251446C。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3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00 万股,于 2007
普通股 4,400 万股,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在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增加一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