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和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董事会人数,具体为:董事会成员由 11 名调整至 9 名,其中非
独立董事人数 5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鉴于上述调整,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或
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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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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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5 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6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熟市铝箔厂、中新 公司发起人为:常熟市铝箔厂、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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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平、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平、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通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通
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前股份数额为12,750万股普通股, 并上市前股份总数为12,750万股普通股,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东名
…… 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8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32,781,167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32,781,
股,全部为普通股。 16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10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