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25-047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11 月 28 日,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富微
电”)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现任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终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全权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涉及的相关业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删除 “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
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 第四条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路288
开发区崇川路288号 号
邮政编码:226006。 邮政编码:226006。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董事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