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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荣盛发展: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97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股份1,799,810,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2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763,058,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名,代表股份36,752,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8名,代表股份36,78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6,5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3%;反对 3,230,6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46,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65%;反对 3,230,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4%;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6,6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3,198,6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7%;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78,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35%;反对 3,198,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4%;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更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96,3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7%;反对 3,461,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319,62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891%;反对 3,461,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5,194,2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5%;反对 4,616,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64,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486%;反对 4,616,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媛、王君逸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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