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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关于注册成立双辽市国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4

露天煤业:关于注册成立双辽市国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106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成立双辽市国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为促进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与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中再投”)签订《关于开发建设吉林省双辽市 300 兆瓦风电项目合资协议》(简称“本协议/合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进一步推动吉林省双辽市 300 兆瓦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吉林省双辽市300 兆瓦风电项目尚需参与竞争优选程序。若未来取得核准,尚需另行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2.关于注册成立双辽市国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3.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情况

  1.名称: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四平市双辽市辽西街绿洲大厦后二楼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任世清


  6.成立日期:2021 年 5 月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固体废物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任世清持有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5%股份,冯改平持有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5%股份。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露天煤业不构成关联关系。
  9.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双辽市国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2.注册地:吉林省双辽市

  3.注册资本:400 万元人民币

  4.股东、持股比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持有公司 50%股权;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持有公司 50%股权。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主要经营范围: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发电、清洁供热、储能、光热、地热、多能互补、项目开发、建设、生产、运营、安装、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氢能研发及应用;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碳汇交易(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7.投资具体项目:吉林省双辽市 300 兆瓦风电项目,该项目尚需参与竞争优选程序。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方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50%、中再投(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0%;为加快合作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公司和中再投(或称“双方”)必要时可经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以等额股权比例转让或增资扩股形式引入第三方。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

  (二)合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理层。

  1.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按照协议约定方式推荐。
  2.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按照协议约定方式推荐。
  3.合资公司设经理层,其中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按照
协议约定方式推荐。

  (三)合作协议的违约条款

  1.对于合资各方未按本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规定出资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协议的其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应及时提供行政部门的书面证明。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允许其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协议一方遇不可抗力,无法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公司和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该方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公司和他方损失扩大,该方仍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资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资协议自双方履行相关程序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发展建设公司新能源业务,该项投资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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