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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汇洲        公告编号:2025-058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和<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3)。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或公司);
  武剑飞,男,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姜学谦,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副总经理、董事;

  陈莹莹,女,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财务总监;

  武宁,女,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汇洲智能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洲智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至 2020 年,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热热文化)、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世)开展虚假广告推广、著作权授权、视频审核、调研报告技术服务等业务。

  汇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2019 年、2020 年累计虚增收入 5,990.19 万元、9,688.5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415.84 万元、1,777.05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0.88%、8.72%,导致汇洲智能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洲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武剑飞,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热热文化及中科华世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姜学谦,负责公司财务及热热文化、中科华世经营管理,组织、策划案涉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组织案涉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相关情况,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莹莹,参与部分业务付款审批流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武宁,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19 年、2020 年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根据相关业绩承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全部业绩
补偿款共计 4,143.5948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
的《关于业绩补偿款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如上所述,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重述。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5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