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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30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4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8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项

    1、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2人调整为28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000股调整为1,804,000股。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