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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4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0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
  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
  为 240,639,061.50 元 ; 个 人 投 资 者 诉 公 司 案 件 1017 起 , 涉 案 金 额
  182,763,066.6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2020年半年度报告、
  2021-065号、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收到法院判决 19 起,并根据判决书已向 19 名投
  资者支付 1,812,961.60 元(含诉讼费);共与 461 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
  已向 461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 44,891,532.44 元(含诉讼费)。

  【1】本次收到最高院关于陈*明、曾*伟、陈*发(再审申请人)与罗平锌电(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 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该 3 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陈*发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10 月 19 日、2023 年 7 月 18 日、2023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公告的补充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陈*发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2-039 号、2022-040 号、2022-052 号、2022-085 号、2023-049 号、
2023-075 号公告。

  2、曾*伟与陈*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2022 年 4 月 19 日、2023
年 3 月 18 日、2023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及《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提审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81 号、2021-089 号、2022-038 号、2023-008 号、2023-075 号公告。

  【2】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原告陈*
英等 83 名个人投资者共计 3,461,398.00 元,案件受理费 9,4401.00 元,由陈*
英等 83 名原告共承担 29,780.00 元,罗平锌电承担 64,621.00 元。

    二、本次收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及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情况:
    【1】最高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一)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 226 号、227 号、228 号

  (二)审查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

  再审被申请人:罗平锌电及杨建兴


  (四)作出裁定的依据及理由:

  再审申请人陈*明、曾*伟、陈*发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为曾*伟、陈*明案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 543 号、542 号、1605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 136 号、137 号民事裁定提审
陈*明、曾*伟两案,于 9 月 1 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 868 号民事裁定提审陈
*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庭前会
议。后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未再开庭审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明、曾*伟、陈*发是否能以罗平锌电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关于通过资管计划方式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一审法院以陈*明、曾*伟的起诉违背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的同时,适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裁判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适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陈*发排除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之外,适用法律错误。

  (2)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仲裁程序的问题。陈*明与新华基金公司、曾*伟与银华资管公司、陈*发与海富通基金公司终止委托关系,清算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后,以案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投资人身份提起本案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应被排除于诉讼之外,一审法院应予审理。一审、二审法院驳回陈*明、曾*伟、陈*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五)裁定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云民终 543 号、542 号、1605 号民事
裁定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 01 民初 3963 号、3962 号、3942
号民事裁定;

  2、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个人投资者陈*英、汪*菲等8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2年5月11日、4月6日、4月27日、4月13日、4月11日、3月22日、5月6日、1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4月12日将上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万*珍、杨*、易*珣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二、被告杨建兴对判项一中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汪* 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红、赵*、谷*梅、范*东、邓 *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会、朱*、李*霞、柯*霞、张* 娜、 闵*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

    三、驳回原告陈*英、汪*菲、温*宙、吴*平、徐*辉、白*达、郑*元、章 *红、赵*、谷*梅、范*东、邓*宁、任*、邱*霞、马*国、贾*庆、张*琳、徐* 会、朱*、李*霞、柯*霞、 张*娜、闵*和、徐*苗、王*、张*、张*、丁*玉、

  刘*丽、许*、李*、丁*丰、金*、张*云、胡*国、罗*礼、余*梅、祁*曼、姚*
  伦、屈*松、施*勋、吕*欢、王*朝、陈*萍、张*、陈*文、王*芳、卢*明、罗
  *、朱*芸、钱*杰、陈*峰、刘*、杨*仁、薛*萍、高*、王*、李*才、靳*英、
  常*梅、李*、赵*生、袁*、徐*花、谈*惠、林*、李*晖、李*宁、付*华、刘*、
  吴*英、刘*芳、杨*、周*彬、王*、王*泉、陈*吉、娄*军、王*英、贺*芳、
  万*珍、杨*、易*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及由被告负担数额详见附表一。如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涉及83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 金额共计5,082,930.37元,根据判决公司需向陈*英、汪*菲等83名投资者支付 投资损失赔偿金额合计3,526,019.00元(含诉讼费)。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院判决,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尚处于指令审理阶段,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7,798.72 万元,预计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 461 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 461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 44,891,532.44 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应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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