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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4

中泰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于2023年10月

    17日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八届八次监事会,2023年11月2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将募集

    资金125,759.28万元变更用途,用于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新材

    料”)40%股份和建设中泰新材料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剩余募

    集资金用于托克逊能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募投项目后的实施主体中泰新材料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截至2023年11月3日,中泰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新疆中泰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65050161615000003445

股份有限公司    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1,238,360,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中泰新材料(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 合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乙方)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50161615000003445,截止 2023 年 11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238,36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泰新材料资源化综合利用制甲醇升级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并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有权、崔洪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查询时需提交符合乙方业务规定所需的所有材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对
此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对此充分知晓并同意。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专户内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的当年年末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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