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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中泰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1-09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号),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9,289,919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29,289,91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2,094,480.7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6,576,13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5,518,34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BJAA1509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托克逊年产200万吨电石项目二期工程”的实施主体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1年7月23日,公司及托克逊能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

新疆中泰化学股 吾尔自治区分行      65101560067840330000        2,789,289.92

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60090078801100001267                0.00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新疆中泰化学托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60090078801800001269      2,499,093,800.00
克逊能化有限公 分行

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分行        512010100101097199      1,253,029,973.5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公司及托克逊

    能化(合称“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合称“乙

    方”)和承销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称为“丙方”)共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托克逊电石二期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洪军、李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保荐代表人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保荐代表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保荐代表人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
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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