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条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股[2002]37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股[2002]37
第二条 号文《关于以发起方式改组设立深圳市得润电子 号文《关于以发起方式改组设立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301103342160。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203260。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修订前 修订后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第九条 新增条款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 电子连接器、光电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线束、
电子连接器、光电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线束、 汽车零部件产品、电子元器件、柔性线路板、发
汽车零部件产品、电子元器件、柔性线路板、发 光二极管支架、透镜组件、软性排线、精密模具、
光二极管支架、透镜组件、软性排线、精密模具、 精密组件产品(不含限制项目);SMT 贴片加工,
精密组件产品(不含限制项目);SMT 贴片加工, 焊接加工;电线、电缆制造;信息咨询、市场推
焊接加工;电线、电缆制造;信息咨询、市场推 广、技术支持服务、国内外贸易、国内商业、物
第十五条 广、技术支持服务、国内外贸易、国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品);计算机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品);计算机 信息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销
信息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销 售;汽车软件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售;汽车软件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营进出口业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备租赁、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服务)、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
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修订前 修订后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