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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署《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署《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3-16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宁市人民政府签署《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框架性协议。截至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后续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复,项目的推进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国内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工程应用尚处于商业发展初期,云南省内目前尚无同类项目的建设或运营,相关电价政策等有待进一步落实,本次投资事项存在一定的行业技术风险、工程建设风险、运维管理风险、资金筹措风险以及项目收益率不确定等风险。

    如因政策调整、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等条件因素发生变化,协议的履行可能存在变更、解除、终止等风险,协议中的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计划等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预期收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说明”之“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充分发挥合作双方优势,积极践行国家和云南省能源发展战
略,推进昆明盐矿盐穴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
商,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宁市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在安宁签署了《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方基本情况

    1、名称:安宁市人民政府

    2、与公司关系: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安宁市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4、协议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协议方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宁市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拟投资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

    1.2 项目投资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为 18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6 亿元。(除本协
议另有标明的以外,均指人民币,下同),投资资金由乙方负责自筹,并确保自筹投资款来源的合法性(下同)。

    1.4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乙方拟利用所属盐矿盐穴腔体建设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
电项目,利用昆明盐矿退役盐穴作为储气腔体,地面系统拟安装一套 300MW 级压缩和发电系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1.5 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项目总建设期共计约 24 个月,项目投产后运营期 40 年。计
划于 2024 年启动项目建设,于 2026 年 12 月前正式完成竣工并投入运营(启动时间以实际开
工建设时间为准)。

    1.6 项目运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 1.45 亿元以上,年发电量约 5 亿度,年上交
税收 600 万元以上,可解决当地就业约 60 人。

    第二条 项目拟选址及拟用地


    2.1 项目拟选址: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城西部安宁盐矿矿山范围内。

    2.2 项目拟用地规模:项目拟用地约 100 亩(含升压站),项目用地四至范围、性质等
内容,以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为准。

    2.3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项目用地所涉国有土地使
用权,土地出让的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甲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以确认。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本投资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在甲方所辖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注册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暂定为 36000 万元,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到位)。项目公司成立后,本投资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动归由项目公司享有和履行,并由项目公司对上述事实在本协议上签章予以追认,乙方对本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规划等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组织实施,依法完成项目的核准、立项、项目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

    3.3 乙方承诺在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
规等的规定;保护本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坚持合法运营、依法纳税,接受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3.4 乙方承诺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乙方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自负盈亏,做到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同意接受甲方职责范围内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承诺在乙方签订本协议后,配合乙方办理水、电、气、通讯等的报装工作,乙
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2 甲方承诺在项目土地、税务、立项、建设、环评、安全等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乙
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将本项目列为安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优先服务的“绿色通道”;甲方对项目公司运营及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给予全力配合,积极为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4.3 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相关补偿款项的赔付合同后,甲方承诺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
涉及村小组、村民林地征占用、补偿相关事宜,不因补偿问题影响项目推进和建设工期。

    4.4 甲方承诺为乙方工程施工车辆及时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协调交通管理部
门。

    4.5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甲方不再支持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项目所在厂区范围
内开发建设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约定事项

    5.1 根据《安宁市招商引资履约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招商委办通〔2022〕3 号文),
乙方须在完成该项目的立项决策审批程序后 10 日内,按照 5 万元/亩的标准,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共计 500 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5.2 项目拟用地挂牌出让时,届时乙方必须报名参加土地竞拍,并至少举牌一次,否则
履约保证金全额归甲方所有,不再予以返还。若乙方参与土地竞买并成功取得土地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根据该挂牌土地的出让价格多退少补。(由甲方及时退还乙方,乙方交到指定账户)

    5.3 若乙方参与土地竞拍并至少举牌一次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土地竞拍结
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及资金占用成本, 本协议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履行。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6.2 如该项目未能通过环评、安评或社会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的,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3 若乙方通过甲方获得了相关技术或政策补贴,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或补贴金额的使
用要求进行列支和使用。

    6.4 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双方确定的用地规划导致项目用地变更用途而受到土地主管部门
处罚等致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5 如遇该片区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须征占本项目地块的,经与乙方协商后由甲方依
法给予补偿,乙方须配合。

    6.6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双方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及该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
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资料及文件的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将该等资料用于合作项目外的其他目的,如有违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8.2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签署与效力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签署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执行。

    9.2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生效。

    9.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旨在紧密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目标及《“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紧抓云南省“绿色能源牌”战略机遇,积极践行国家和云南省能源发展战略,开发利用昆明盐矿盐穴资源,组织实施昆明安宁空气储能发电项目,改善能源结构,有效促进安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公司新能源产业布局,实现在新能源领域内的进一步拓展,健全公司新能源产业发展生态,促进公司“十四五”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协议约定的内容与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一致。本次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双方形成依赖。

    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框架性协议。截至目前,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后续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复,项目的推进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国内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工程应用尚处于商业发展初期,云南省内目前尚无同类项目的建
设或运营,相关电价政策等有待进一步落实,本次投资事项存在一定的行业技术风险、工程建设风险、运维管理风险、资金筹措风险以及项目收益率不确定等风险。

    如因政策调整、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等条件因素发生变化,协议的履行可能存在变更、解除、终止等风险,协议中的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计划等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预期收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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