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种类”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类别”;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的内容;
3、单项条款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
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第 108 号文批准, 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第 108 号文批准,
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由三花不二工机有限 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由三花不二工机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096907427。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三花智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三花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SANHUA
公司 INTELLIGENT CONTROLS CO., LTD.
英 文 名 称 : ZHEJIANG SANHUA
INTELLIGENT CONTROLS CO., 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总工程师、董
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 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者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