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03.39元/股,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含)至2亿元(含);
(5)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3.3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96.72万股,回购股份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3.3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93.44万股,回购股份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3%。具体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7)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尚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原因,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顺利实施前述用途,存在已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因无法授出而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股份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提议,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现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长陈杰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提升公司股东价值。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103.39元/股,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具体实施的回购价格结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含)至2亿元(含)。
4.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3.3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967,212股,回购股份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3.39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934,423股,回购股份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3%。具体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此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亿元,回购股票价格上限103.39元/股测算,
预计本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67,212股,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849,423,656 99.98% 849,423,656 99.98%
其中:回购专 6,396,000 0.75% 7,363,212 0.87%
用证券账户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800 0.02% 199,800 0.02%
总股本 849,623,456 100.00% 849,623,456 100.00%
注 1:上述测算数据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本结构变化以回购实施完成时为准。
注 2: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微转债”正处于转股期,相关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以截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紫光国微总股本 849,623,456 股为基数计算
2.若按此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亿元,回购股票价格上限103.39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934,423股,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849,423,656 99.98% 849,423,656 99.98%
其中:回购专 6,396,000 0.75% 8,330,423 0.98%
用证券账户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800 0.02% 199,800 0.02%
总股本 849,623,456 100.00% 849,623,456 100.00%
注 1:上述测算数据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股本结构变化以回购实施完成时为准。
注 2: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微转债”正处于转股期,相关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以截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紫光国微总股本 849,623,456 股为基数计算。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1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7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67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3.94亿元。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本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706股。
经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
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六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相关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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