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1 月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 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 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
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
1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修改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例》、《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 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经贵州省政府黔府 函 [2001] 公司经贵州省政府黔府函 [2001] 修改
第 663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12 月 30 第 663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12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工商行政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贵州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执照号 5200001204528。 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80020A。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修改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4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修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法
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 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 事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6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修改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修改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 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
8 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 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
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 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
出决定。 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修改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10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额为人民币 1 修改
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股份总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已发行的
11 为 456,803,310 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 股份数为 455,425,988 股,均为普通 修改
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款、第十三款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办理完成
66,946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2 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456,803,310 股。 新增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办理完成
1,377,322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
续,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455,425,988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公司股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公司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非关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
联方提供担保和垫资(不包括公司及子 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垫资(不包括公司
13 公司为骨干员工购买首套住房提供的 及子公司为骨干员工购买首套住房提 修改
财务资助);也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供的财务资助);也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1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