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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关于签订融资租赁销售光伏装备相关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02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融资租赁销售光伏装备相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30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新能源”)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了编号为华融租赁(16)买字第 1600903100号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并同时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华融租赁(16)回保字第1600903100号《回购担保协议》。现将上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一)、租赁物买卖合同
    1、合同各方
    供应商(甲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丙方):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丙方对甲方和租赁物的选择,向甲方出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出租给丙方使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即:由甲方生产提供的总金额为6,400万元的JJL800C型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
    3、合同金额
    总计人民币6,400万元(大写:陆仟肆佰万元整,含税,下同)。
    4、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标的物总价为人民币6,400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为:(1)甲、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了首期租金、风险金等款项;(2)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租赁物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乙方收到甲方和丙方共同出具的货款支付通知书及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合格报告。
    在上述付款前提条件均得到落实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将租赁物价
款支付给甲方。
    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乙方书面催告甲方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仍未交付标的物的,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本合同载明的质量条款,甲方应承担无偿修复、更换、减少价款或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鉴定,标的物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其它
    因本合同标的物买卖、交付中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丙方行使,并由丙方承担索赔费用。因此当甲方出现违约情形,无论丙方向甲方索赔进程及结果如何,均不得影响丙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二)、回购担保协议
    为确保上述《租赁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实施,公司与华融租赁公司签署了与此关联的《回购担保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各方
    甲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关于逾期租金的催收
    1)、一旦承租人出现租金支付逾期,甲方应会同乙方作好相关催收工作(包
括催款通知书的发送、电话催款、走访客户等)。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催收工作,但必须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乙方必须严格监控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并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租人及时还款。
    (2)、关于逾期租金等款项的垫付
    如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乙方应当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5日内代为垫付当期租金,甲方亦有权随时直接从乙方风险金中扣划冲抵逾期租金,风险金冲抵逾期租金不视做承租人的租金支付。
    (3)、关于回购担保
    一旦回购担保条件成立,甲方应尽快在回购担保条件成立之日起即向乙方发出《融资租赁代偿通知书》。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送达(含寄达)的《融资租赁代偿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项支付给甲方。
    (4)、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各方应认真执行。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终止协议。
   与上述《租赁物买卖合同》、《回购担保协议》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正在
履行华融租赁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主要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分别如下:
    1、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166X),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8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50亿元,住所: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法定代表人:李鹏。经营范围: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融租赁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增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同意公司在本担保议案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单笔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对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合计回购担保余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已经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到本公告披露日,华融租赁公司提供了融资租赁业务累计金额为13,600万元(包括本次公告签署的6,400万元),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余额为13,373.45万元。
    2、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68583702),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住所: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綦公路以北,西康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德杰。经营范围:单晶硅片、多晶硅片研发、生产、销售;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开发;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制造及系统装置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半导体外延、芯片、单晶硅、多晶硅的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相关辅材的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大海新能源主要从事单晶硅片和多晶硅片及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资金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大海新能源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度大海新能源向公司采购光伏装备配件21.65万元(含税);2015年12月14日至今,大海新能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公司、华融租赁公司累计签署光伏装备销售合同13,600万元(包括本次公告签署的6,400万元),其中前期累计签署的7,200万元光伏装备均已发货。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2015年12月至今,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大海新能源累计签署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13,600万元(包括本次签署的6,400万元),上述融资租赁销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光伏装备产品的产销规模,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将对本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合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可预及的不确定性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华融租赁(16)买字第 1600903100号《租赁物买卖合同》;
    2、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华融租赁(16)回保字第1600903100号《回购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