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25-05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科学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步废止。本次修订要点如下:
1、取消监事会设置,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2、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4、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章节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职责,在“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章节增加“独立董事”一节,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增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节,明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5、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遣词造句、标点符号变化等,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证委[1999]9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 证委[1999]9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330000000012366。 代码为 91330000712560575G。
……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一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告;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