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76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修订、制定及废止
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将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修订后,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自然免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调整董事会席位,增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如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数字大小写变化及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前提下,亦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为准。
二、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公司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自律监管准则等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其他部分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及废止,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股东
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废止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4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委托理财制度 修订 否
27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注:《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本次修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表修订、制定及废止的制度已经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5项及第28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将修订后的上述部分制度全文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 【修订】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2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修订】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