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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8 深市 兴欣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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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7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6.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本次回购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54,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详见公司 2024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

  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

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公司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368,894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92%,最高成交价为 23.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08 元/股,交易总金额为 49,973,91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 26.00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未超过
回购金额上限,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回购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本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与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
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2,368,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相关方案尚未实施,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
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