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
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系在原台州富岭塑胶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 公司系在原台州富岭塑胶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为 91331081610003022Y。 代码为 91331081610003022Y。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担任法定
3.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5.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911
7.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万股,每股金额为一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932 万股,均为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58,932 万
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2.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