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兴科路乐普大厦东塔 23 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微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份总数的 67.1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8,581,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8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4 人,代表股份 73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6 人,代表股份 73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7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高义融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301,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73%;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9%;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0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5%;反对19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85%;反对199,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96%;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28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37%;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8%。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997,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3%;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53%;反对3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6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4%;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6%;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8%;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6%。
公司关联股东袁微微、郭旭辉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168,500,0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0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1%;反对20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94%;反对20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8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六)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袁微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2,18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0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24%。
表决结果:袁微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郭旭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788,95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22%。
表决结果:郭旭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袁烨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1,98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8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51%。
表决结果:袁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七)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詹伟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1,917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76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556%。
表决结果:詹伟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高义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90,812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6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50%。
表决结果:高义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永生、欧阳婧娴;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