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2-
009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2〕785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75.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3-78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8,521.50 万元变更为
人民币 24,696.50 万元,总股本由 18,521.50 万股变更为 24,696.50 万股,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2
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通股 6,175 万股,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在深
所【】批准,于【】年【】月【】日在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四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24,696.50万元
人民币
- (新增)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4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696.50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任何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任何的其他方式进
7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8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 情形除外。
9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