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与山西力德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出资在无锡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待定,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共同探索并拓展超高压技术装备在目标领域的应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力德福认缴出资人民币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力德福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相关规定设立合资公司;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投资协议以及完成新设合资公司登记所需的必要文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合资公司设立所需的手续,并向合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山西力德福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EEF56B
4、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3日
5、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6、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康寿街11号孵化基地4号楼4层AS18号
7、法定代表人:杜凤麟
8、经营范围:等静压机、果蔬加工设备、超高压工程技术与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备件的销售;均质机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实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食品经营:食品、保健品的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情况:自然人股东杜凤麟认缴出资579.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96.58%,为力德福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对手方的其他说明
力德福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待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无锡市(具体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
5、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6、经营范围:等静压机、超高压工程技术与装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备
件的销售;实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二)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时间
(万元) 比例 方式
1 无锡化工装备股 255.00 51% 货币 双方应于合资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份有限公司 60 日内实缴应出资额的 50%,其余认缴
2 山西力德福科技 245.00 49% 货币 出资在公司设立后 5 年内完成实缴。
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 100% — —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1、甲方: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
2、乙方:山西力德福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
(二)合作内容
1、合作目标:双方旨在通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共
同探索并拓展超高压技术装备在目标领域的设备市场,实现双方资源价值的最大
化。
2、合作原则:双方合作遵循“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在合作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合作方式与深度。
3、合作范围:双方同意在目标领域内,就超高压技术类设备的市场推广、
技术支撑、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及其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均不得在目标领域内单独或与第三方开展与本
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相竞争的业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承担国家、
省部级及以上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研课题;为履行前述科研活动而进行的
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不属于前述约定的竞争业务。);目标公司亦不
能开展或投资与甲方或乙方在目标公司设立前各自已经在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否则相关经营收益应全部无偿补偿给被竞争的一方(合资公司、甲方或乙方)。
(三)合作平台设立
1、合作载体:为深化双方合作,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在江苏无锡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双方在目标领域内开展业务的核心合作平台。
2、注册资本与出资: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255万元,持有公司51%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245万元,持有公司49%股权。双方应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实缴 应出资额的50%,其余认缴出资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完成实缴。
3、合资公司的初始经营范围包括:拟定为“等静压机、超高压工程技术与装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及零备件的销售;实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合资公司成立后,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及双方协商一致,经董事会决议依法扩展或调整经营范围。
4、公司治理:(1)董事会: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重大决策及高层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均需甲乙双方或其委派董事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通过。甲乙双方各提名一位监事;(2)重大事项决策:合资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执行:a.合资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报酬;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包括:知识产权的处置: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拥有的重大知识产权;放弃权利:主动放弃、不再维护公司拥有的重要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研发方向:决定或变更公司核心技术路线、批准年度研发计划及研发预算;核心技术团队:聘任或解聘公司技术团队负责人;技术诉讼:提起或放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技术合作: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或技术许可协议。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发挥市场资源优势,主导合资公司在目标领域的市场开拓、渠道建设、客户关系管理及产品推广销售;(2)利用其品牌影响力,提升合资公司及合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与公信力;(3)负责合资公司营销团队的搭建与管理,制定并实施销售策略与计划;(4)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5)在合资公司运营需要时,依法依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或融资协助;(6)积极向合资公司反馈市场需求与客户意见,协助合资公司优化产品。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发挥技术研发优势,负责目标领域内相关设备的持续技术研发、产品迭代升级,确保合作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与竞争力;(2)为合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资源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协调、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等;(3)为合资公司及其最终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安装指导与售后技术支持;(4)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及技术方案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5)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6)保障合资公司在产品采购、技术合作方面享有不低于乙方给予任何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优惠条件。
(五)产品供应与业务协作
1、产品来源:合资公司需要的产品或备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甲、乙双方采购。各方应确保其产品在技术、质量、价格及交付周期等方面具备市场竞争力。
2、协作机制:双方同意,合资公司与甲、乙双方之间的具体产品采购、技术授权、委托开发等业务往来,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合资公司与各方届时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或专项协议予以明确。双方应共同努力让合资公司具备独立研发、制造及销售能力。
3、关联交易合规:双方确认,合资公司与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甲方作为上市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六)知识产权与保密
1、既有知识产权: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各自独立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归原所有方享有。
2、合作成果知识产权:(1)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其权利原则上归属于合资公司,针对部分甲方和/或乙方与合资公司共同合作取得的技术成果,由各方根据该等成果的实际贡献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2)合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号、特有产品名称、客户清单、营销资料等商业资产,其权益由合资公司独立享有。
3、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目标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资料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此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合资公司未注册成立,期满之日本协议自行终止;(2)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依法提前解散、注销;(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八)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协议自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即自2026年3月6日起正式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鉴于公司在化工、能源装备领域的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市场开拓经验与品牌
影响力以及合作方力德福在超高压(HPP)技术和设备领域掌握核心技术与设备研发制造能力,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决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从事超高压技术装备应用在特定领域的产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相关业务。公司通过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