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6 证券简称:联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监事会改革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域股
份”)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地址、监事会改革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
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业城 6 栋 101-601;12 栋 101-301;17 栋 101-301;
21 栋 101-201”,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业城 6 栋 101-601”,并同步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监事会改革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出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
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 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业城
业城 6 栋 101-601;12 栋 101-301;17 栋 6 栋 101-601。邮政编码:518000。
101-301;21栋101-201。邮政编码:518000。
新增“第九条”(后续条款编号依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顺延)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
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民币 1.00 元。 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等如下表所示: 份数、持股比例等如下表所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49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2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7,3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给公通过。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转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
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他具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