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3 证券简称:粤海饲料 公告编号:2025-089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
程>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
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
废止,相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
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
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
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
格式的调整、简称及全称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
订前后对照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他情形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的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的限制。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