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登记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 62,000,000 元变更为 62,850,600 元,公司相应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公司决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85.06 万
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65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00 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人民币普通股。 6,285.0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以上董事出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证券,...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