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8 证券简称:好上好 公告编号:2026-011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2 月 24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 3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2.06 元/份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113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1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03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8 人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 3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2.06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50.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03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 300.00 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0.00 万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1 人,其中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113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28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授予/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2.06 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03 元/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24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使权益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可以开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可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股票期权各可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某一行权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者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可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