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 CHUAN ZIGONG CONVEYING MACHINE GROUPCO.,LTD.)
(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55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0 月 2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友华、曾玉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相应调整。(5)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
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之五十。(6)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定的承诺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7)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
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
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智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4)发行人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5)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
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博宏丝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因发行
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
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
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4、股东 SUMMER HARVEST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
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
持股期限,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变化后
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5、股东冯浩、黄晋、邓喜林、谢长钢、常新志、杨守华、陈玉梅、宗
跃刚、桂大坚、付永高、余剑、杨富元、王志荣、林树咸、罗孝明、
康清良、张禄兵、钟焰明、范力、吴智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该等法律、法规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
股期限。
6、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何大利、龚欣荣、
邓继红、刘顺清、罗陆平、范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承诺如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5)本人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