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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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3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自贡运机 指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运机有限 指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曾用名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吴友华、曾玉仙
博宏丝绸 指 自贡市博宏丝绸有限公司
华智投资 指 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军天 指 湖南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SUMMER HARVEST 指 SUMMER HARVEST LIMITED
控股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中友机电 指 自贡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运机有限全体股东(吴友华、曾玉仙)作为发起人,
《发起人协议》 指 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共同签署的《四川省自贡运输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
适用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
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
意见书》
大华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华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006571 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
《内控报告》 指 [2020]003875 号”《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由中国境内公司发行、在上海证
A 股 指 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深
圳证券所交易上市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270 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四)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六)本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