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鹏、葛麒 王珮珩 孙静、王志鹏、周国栋、赖元东、
黄灵宽、文家明、王文远
1. 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张鹏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期间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2)招商证券葛麒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期间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 项目协办人 否
2. 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招商证券王珮珩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期间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是
3. 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为控制项目风险,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招商证券聘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受托方”)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律师。金诚同达是专业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执 业证号为 24403200311491466,受托方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
为本保荐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有:1)参与尽职调查及提供专业法律咨询;2)出席项目相关会议,参与项目讨论;3)协助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修改与项目有关的中国境内文件以及甲方指定的文件、备忘录等;4)协助起草招股说明书与法律事项有关的章节;5)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服务;6)协助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助答复相关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及询问中涉及法律的有关内容,并应监管机构或保荐机构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7)协助保荐机构整理项目有关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8)对项目涉及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验证;9)协助保荐机构完成为本项目而需履行的境内法律程序和手续;10)承担项目中涉及法律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次项目本保荐机构聘请金诚同达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保荐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4.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 3 号
注册时间 2003 年 9 月 28 日
联系方式 0813-8233659
生产、销售运输机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
给料机械、推取料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许可的进出口贸
易,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
业务范围 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造、安装;机
电设备的安装工程及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以上范围需要办理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未取
得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前不得生产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具有独立的业务经营体系;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 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
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 本保荐机构对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5 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