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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豪鹏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能提升及补充流动资金,提升公司为全球品牌客户在海内外生产基地提供产品的能力,增强公司的供应韧性及综合优势;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8、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决议有效期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本议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
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国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或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
    5、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7、发行完成后,办理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
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期限一致。

    三、相关审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股票的全部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更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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