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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80 深市 中国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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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铀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7


证券代码:001280          证券简称:中国铀业        公告编号:2025-002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1 号)同意注册,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18.181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997.27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734.7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6,262.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 1-00082 号)。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已完成全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      34027685109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81600001040045678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11050172360000003848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010900013710001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      0200013319200126204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信大厦支行      8110701013103184690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05500101040031743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05500101040031735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    991908414710000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        44050162073800001543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  0412075019300462943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城东支行        200764102143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桥头支行        606784020040

  甲方为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乙方为各商业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冠宇、赵凤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向甲方及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