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因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3号5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
幢 713 室,邮编:310030 谷研发中心 3 号楼,邮编:310030
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
墩镇西园三路 3 号 5 幢 713 室,邮编: 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 3 号楼,邮
310030。 编:310030。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额的三分之一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六)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议同意的;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职不得超过六年。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务。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可 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可以提议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解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 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民主选举产生。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 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意见。 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 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
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之一: 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