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11,812,9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6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44,725,17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56,538,124股(具体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2023年5月12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显示,公司总股本由111,812,946股变更为156,538,124股,注册资本由111,812,946元变更为156,538,124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181.2946 万元。 15,653.812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81.2946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53.8124 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担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采 (六) 被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情形。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期限尚未届满;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