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96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一致,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同步废止《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修订公司部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1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 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91650100076066559G。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076066559G。
第五条 第五条
3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 477 号新疆能 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 477 号新疆能源
源大厦 10 层。 大厦 10 层。邮政编码:830501。
第六条 第六条
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333.34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333.3334 万元。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6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7 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责任。
任。
8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9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10 同等权利。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11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0,000 万
12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情况如下: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13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333.34 万股,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333.3334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3,333.34 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3,333.3334 万股,
其他种类股 0 股。 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14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