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3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4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正特”)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以 2025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9.74 元/股
4、授予数量:83 万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总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侯姗姗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4 4.82% 0.04%
2 李嵩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 1.20% 0.01%
3 叶科 中国 财务负责人 2 2.41%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6 91.57% 0.69%
(71 人)
合计 83 100% 0.75%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 2025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20%;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公司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 2026 1、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40%;
2、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注:1、“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并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