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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7 深市 兰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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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4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保证向本行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行监事长周伟、职工监事雷鸣、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 察组组长李登武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 不少于35.29万元人民币本行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2023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

    四、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近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 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有关人员计划自2023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本行股份不少于35.29万元。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主体为本行监事长周伟先生、职工监事雷鸣先生、兰州市 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登武先生。本次计划增持主体持有股份 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09,100股,持股比例为 0.0019%。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周伟                    监事长                    40,000    0.0007%

 雷鸣                  职工监事                    34,900    0.0006%

李登武  兰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兰州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    34,200    0.0006%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本行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合计不低于27.70万元人民币本行股份。2023年6月,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已全部完成前述自愿增持计划。

    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本行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
    (二)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

    (三)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四)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本次增持主体计划以共计不少于35.29万元人民币买入本行股份。

    (五)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六)增持实施期限:自本2023年11月16日起6个月内。

    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买卖本行股票的规定。

    (七)增持股份锁定期限: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增持的股份。

    (八)增持的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
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股份买卖、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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