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删除了《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及其他关于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3)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维护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醴陵经济开发区 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瓷谷
瓷谷大道。 大道。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 公司由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 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 业有限公司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 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称、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1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份总数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51,866,700股,为【2518667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