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同意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1 年 10 月 25 日